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通常情况下,
购房者所交付的“
订金”具有不可退还的性质;然而,若是能同时满足以下几种特定前提条件的话,订金仍然存在着被退还的可能性:
首先,在买卖双方都严格遵守约定并履行各自应尽之义务的情况下,订金将会被视为房价款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予以退还;
其次,倘若因为某些特殊原因而导致无法签订正式的
购房合同,或者在就协议及其附加条款内容未能达成共识以至于无法成功签署协议,并且这种情况的责任并不归属任何一方
当事人的话,那么所交纳的订金也有可能得到退还;
最后,当卖方单方面违反合约致使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经过买方提出明确要求,其所支付的订金还可以获得双倍的退还。《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指出,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
定金以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担保,如果由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依据法律对于定金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如果是由于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没能订立,那么出卖人应当将定金如数返还给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