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尚未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的预售合同,将被判定为
无效合同。然而,若在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之前,相关开发商已经成功获取了该证书,那么这份预售合同依然具备合法有效性。
2、当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
商品房规划范围之内的房屋及其相关设施所作出的详细描述以及承诺具备具体且明确的特点,同时这些说明和承诺对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署以及房屋价格的最终商定产生了重要影响时,即便是在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之中出现的内容,尽管未能在实际的合同当中体现出来,也应当被视作为整个合同之中的组成部分,对双方
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3、针对在合同正式签署之前支付的
定金,由于其中一方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顺利成立的,应当依据定金规则进行处理。而若是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无法避免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达成,则应当原数退还定金。
4、若商品房预购协议满足《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核心要素,并且出卖方已经按照约定收取到了
购房款项,那么我们可以认定这样的协议属于有效的
房屋买卖合同。
5、即便没有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合同本身并不因此而失去
法律效力。然而,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约定,将备案登记作为
合同生效的必要前提条件,那么就需要按照约定执行。
6、若出卖方与第三方存在
恶意串通行为,私自签订
买卖合同,即便房屋已经交付给第三方使用,这样的合同仍然会被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