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完成网络签约的房产仍然有可能被法院实施查封和进行强制拍卖。尽管网络签约作为办理
房屋所有权移转手续的必要前置步骤,但却仅仅是一项行政监管措施而已。网络签约并不会进而引发
物权的实质变更,更无法对法院的查封行为及司法处置拍卖产生任何限制效应。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
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
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