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付房产所引发的
违约金问题,通常情况下,其比例不能超出主
合同标的额的20%。若因违约行为对
当事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则违约金可适度上调至
主合同标的额的30%。自延期交付日起,买受方可向对方提出支付款项的请求。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