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商品房购买过程中的
退房问题,能否成功地取回所支付的
定金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首先,若在签署《
商品房认购书》之时,该房屋已有获得预售许可证,且在认购书中所述的房号、建筑面积、定价以及付款方案等关键信息都有清晰的列举与约定,那么此份认购书即视为合法有效的协议,此时提出的退房请求便构成了
违约行为,无法再向开发商索回已支付的定金。
其次,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之后,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购房者可在退房之际同时取回所支付的定金:第一种情况为,在签署《商品房认购书》时,所选购的房屋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因此这份认购书被认定为无效协议,在此前提下,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所支付的定金(因为开发商在未持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取定金,本身就是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行为);第二种情况则是,虽然在签署《商品房认购书》时,所选房屋已获预售许可证,但在认购书中并未详细列出房号、建筑面积、定价等核心条款内容,同样导致这份认购书被判定为无效协议,在此情况下,购房者也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所支付的定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