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
农村宅基地权益
纠纷时,以下为常见的解决途径:
首先,涉事农户之间需要保持理智与尊重历史事实的态度,通过互相谦让和协商来妥善解决问题。
其次,如果协商无果,任何一方或双方均有权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相关机构提交处理申请。再者,
当事人双方亦可直接向县级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局
递交申请,如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则可由该部门指定专员进行处理或者直接接手处理。对于已经受理的
宅基地权益纠纷,受理机构会先尝试进行调解。若调解失败,将依法作出
处理决定。
最后,若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构
申请复议,同时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此外,农村宅基地建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
纠纷类型还包括:因争夺宅基地之外的集体空闲地而产生的纠纷;建房户私自交换宅基地导致的纠纷;以及在用地建房过程中影响
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公有住房使用者擅自占用共用宅基地引发的纠纷等等。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