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房屋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除非是由于无法抵抗的外部因素产生了延误。一旦超过了预定的交房日,则需立即开始计算
违约赔偿金。若期限超出满三个月,买方(即
购房者)将享有决定解除
购销合同的权力。然而,法律并未对此做出明文规定或双方
当事人也未能就此达成共识的话,那么根据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受挫方(即对方当事人)催告之后,买方可有三个月的时间来决定是否行使其合法的解除权。如果受挫方并未进行催告,那么解除权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之内行使,否则该权利将会自动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
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