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购
买房产时支付的
定金能否退还的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通常情况下,若
购房者欲取回所支付的定金,以下几种情境下,他们有权向开发商索回定金:
首先,若开发商尚未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即在未满足
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下,其与购房者达成的
购房定金协议将被视为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关于
无效合同处理原则的规定,无论双方签署的是《认购协议》还是双方是否对
定金退还事宜作出约定,开发商均需无条件地将定金归还给购房者;
其次,若开发商虽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有意隐瞒关键事实或提供
虚假信息声称已经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那么开发商必须为此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除了退还购房者定金之外,还应当
赔偿购房者因
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以及其他相关
财产损失;再次,若开发商已经符合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并且成功获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然而双方仅就购房者拒绝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无权要求退还所交
付定金这一事项做出约定,那么购房者可基于此项约定显失公平的理由,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该约定的请求,进而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的现金;
最后,若由于开发商原因导致合同无法顺利签订,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但若系购房者自身原因造成,且开发商并无任何隐瞒或
欺诈行为,购房者仅以单方面提出退还定金的要求,则需按照认购书中的
退房相关约定缴纳
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