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便可被视为构成了
违约行为。此时,
购房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向其索求
违约责任。经由购房者合理合法的督促通知后,如果开发商未能在三个月内交还房产,并且未能提出任何具有说服力的理由来解释原因,那么在此情况下,购房者则可依法行使
解除合同的权利,所有由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均应由开发商负责
赔偿。反之,如果开发商能够在三个月内交还房产,尽管仍存在
逾期损失,但购房者将无权解除合同,只能要求开发商为之赔偿逾期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