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购房者遭逢不幸,遭遇所购房产遭受再次出售之情势,此种情形下,购房者依法享有终止
房产买卖契约之权利,且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之购房款及其相应之利息。在此基础之上,购房者亦可行使
追偿权,进一步要求开发商对其所遭受之相应损失进行补偿。另外,如若购房者并未获得充分之救济,则购房者有权向相关地方法院提
起诉讼,依法主张自身权益。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