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
商品房开发商在法定期限内违反预先制定的认购意向书的约定,将已被
购房者预订的房屋转售予第三方,导致未能完成正式房屋买卖契约签署,则该开发商应向购房者全额退还所缴纳的
定金,并以双倍金额
赔偿;
2.倘若开发商尚未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顺利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交易合同,乃至因上述原因导致原有
合同效力失效,在此情形下,开发商不仅有义务退还购房者的
订金钱款,还须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
经济损失;
3.若仅因双方对于正式合同及相关
补充协议中所涉具体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该争议与认购意向书无关,从而导致购房签约失败,在此种情况下,双方均不存在违约行为,开发商亦应全额退还购房者所缴纳的订金;
4.若在认购意向书中,关于房价、
房屋面积及户型等关键条款未作明确约定或表述含糊不清,以致于双方在此基础上仍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影响到正式合同的顺利签订,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亦应依据法律规定全额退还购房者的订金;
5.当合同买卖双方均无法为未能有效订立合同找到合理且真实的理由时,
产权出让方应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将购买者原先支付的订金全额归还给购买者本人。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