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呈现出一定程度上的质量瑕疵时,
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相关合约,同时向对方主张依据
合同条款履行其违约所引发的民事与经济责任,或要求对方
赔偿实际导致的
经济损失。关于此方面,《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如下内容:“如果房屋的
主体结构质量达不到标准无法如期交房供使用,抑或是已交付使用但经过严格检验发现该主体结构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购房者据此要求
解除合同以及
追讨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都应给予适当的支持。”同理,对于第十三条的规定,也明确指出:假如
房屋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到对日常生活产生实质性的负面影响,那么购房者同样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并索取相应的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交付使用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在
保修期内,卖方有义务承担修复责任;若卖方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买方则可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修复费用以及修复期间所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均应由卖方负责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
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