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请求者准备向档案馆查询房地产
产权证明及其持有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的副本时,他们应该携带房地产产权证书的原件以及房屋主人的身份证原件以供核对验证。
然而,为了避免极少数情况下出现的“
一房多卖”现象,
购房者必须进行严格的产权调查。
同时,各地的交易中心通常都会储备有关房屋的详细原始记录,这些记录包括了房屋的所有基础信息,例如土地使用状况、产权共有权人等等。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
房屋产权证书上的记载与实际调查结果不符,那么这很可能意味着卖家正在试图进行“
一房两卖”的
欺诈行为。因此,购房者应特别留意这种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此外,在完成
房屋买卖合同签署之后,如果尚未办理
过户手续,那么房屋产权证书仍然应当由卖方持有。
然而,有些购房者在看到房屋产权证书后,可能会错误地以为产权仍然属于卖方,从而给卖方实施“一房两卖”的行为提供了便利。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购房者可以要求卖方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第三方保管,直到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再由第三方将其归还给卖方。
最后,购房者在与卖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当先在交易中心进行登记,然后再向卖方支付首付款。
值得一提的是,
商品房“一房多卖”又被称为商品房多重买卖,它指的是卖方就同一套商品房与多个买方分别签订两个或者更多的
买卖合同,从而导致多个
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产生。在处理这类
纠纷时,主要涉及到相关买卖
合同效力的确认以及争议商品房所有权归属的判定问题。在商品房多重买卖合同中,如果多个买方均声称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那么究竟应当让哪一位买方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便成为了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所在。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