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足
一房两卖事件的权益维护问题,法律规定以下程序:
首先,
可撤销合同的当事方以及
无效合同的
当事人从知晓之日起,需在一年期限内寻求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的帮助,以期能够通过司法手段撤销相关协议,同时有权向卖方索回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费用;
其次,如果因卖方的不当行为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还可以提出索赔申请,要求卖方做出相应
赔偿;
最后,根据
法规,买方支付给卖方的购房款项不超过其实际损失的一倍即为上限。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