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出卖方
逾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的
违约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根据合同约定,出卖方需要继续履行其义务,同时还须支付因延迟履行而产生的相应
违约金;
其次,若买方在给予其三个月的合理催告期后仍未能得到满意答复,即在这期间未能
收房,则他有权选择解除这份合同。此时,出卖方应当全额退还
购房款项,并且对由此给买方带来的
经济损失予以全面
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