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践中面积的实际计量结果,对于
房屋面积差额补偿的法律规范有着明确的标准和规定:如果实际测量出的面积大于合同中的记录面积,并且这个误差比例在百分之三的阈值范围内,那么买方需要按照原先的协议价格进行补偿;
然而,若误差比例超出百分之三,卖方应当支付剩余的房屋价格,同时把这些剩下的面积所有权转让给买方。
另外,如果实际测量得出的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小,而且误差比例也在百分之三的范围内,那么卖方有义务向买方退回相应的房价以及利息;但是,如果误差比例超过了百分之三,卖方就必须以两倍的金额向买方归还多收取的房价款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
出卖人的原因,
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
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
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
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