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通过签署
虚假的合同使得合同无法得以履行进而
欺诈性地从
购房者手中获取财产,那么这些购房者有权自行
解除合同,追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产生的利息,同时还能获得一定程度的
经济补偿,
补偿金额不应超出所购房产的实际付款额的双倍。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即房屋先买者的
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购房人在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
抵押的事实;
(二)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三)出卖人与第三人
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