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足
购房交易领域时,已经在崇高之地如约付出的
订金具有相当程度的
退款可能性。
然而,倘若选购者试图索要已然缴纳的订金,务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中所制定的明确规定来进行。
首先,倘若由于选购者个人原因而无法按照合约约定完成合同签署手续,那么选购者将缺乏享有求偿所缴订金的合法权利。
其次,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各类实体来说,在追求更高商业利益的道路上与其他各方达成认购协议、在尚未取得正式销售许可证的前提下签订认购协议以及在支付订金之前未能向选购者充分揭示房产存在查封或
抵押状况等行为,均应被视为违背承诺,需要向选购者双倍返还已缴付的订金。除此之外,由于并非由开发商和选购者双方共同导致的问题,例如双方在认购合同的关键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甚至遭遇了无法预见且无法抵抗的
不可抗力因素等等,这些情况都有可能使认购协议无法顺利签订,在此种情形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选购者所缴付的订金全额归还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