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商未取得完整五证的应对策略如下所述:
1、鉴于开发商未能获得全部五证,
购房者应审慎考虑是否进行交易。这不仅能够有效地规避因证件缺失而可能导致的各种风险和潜在
经济损失,也能为购房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房产选择;
2、如果已经支付了款项并签署了相关合同,在知情后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取消交易;
3、若开发商拒绝对此问题进行妥善解决,购房者则可向当地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投诉,甚至通过法律途径对开发商提
起诉讼。
所谓“五证”,即
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其中,仅有在前四个证件齐全的前提下,开发商方能申领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若开发商无法提供完整的五证,便意味着其并不具备
商品房预售资格。在此情况下,双方签署的
购房合同将被视为无效,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利息以及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损失
赔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
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