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若遇到
购房定金应予退还但未能如愿的情况,可采取如下几种策略性解决方案:
首先,买方可以尝试与出卖方进行友好协商,以期达成退还
定金之共识;
其次,考虑寻求
消费者协会等第三方机构的介入,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处理此问题;
再者,可以选择拨打全国统一的投诉维权热线12315进行举报反映;
最后,若以上途径均无法奏效,买方仍有权诉诸法律途径,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无条件地退还所缴纳的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