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所具有的主要作用包括:
1.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承担的相应责任和义务。
2.旨在为广大
购房者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及权益维护。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予以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4.有助于提升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安全性、稳定性,促使其顺利开展。商品房预售合同,即在房屋尚未竣工交付之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预先签署的
购房协议。
《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
代理人办理。委托
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