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诉程序结束之后,审判机关会给出以下几种判决结果:
首先,如果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以及运用的法律均准确无误,而且对被告人的
量刑也是恰到好处的,那么审判机关应当作出裁定,
驳回上诉方或控诉方的请求,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
其次,如果原判决中所认定的事实并无差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方面出现了错误,或者是对被告人的量刑存在不当之处,那么审判机关就应该依法
改判;
最后,如果原判决中的事实部分不够清晰明确,或者是
证据方面有所欠缺,那么审判机关可以在查清事实真相之后进行改判;当然,审判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定
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原审人
民法院重新审理。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
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
一审判决的上诉、
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
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