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开发商破产的困境时,我们需要详细了解该项目楼盘是否已经建设完成并且达到了
交付标准,以及开发商所销售的房地产是否具备所有相关的许可证和证书。只有这样,才能判断
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不得不分不同的情况来分别讨论和分析:
首先,如果楼盘已经按照计划顺利建成并达到交付标准,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无疑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而且
购房者已经通过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项的话,他们有权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
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相关手续;
其次,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继续执行下去,购房者同样可以选择解除这份
买卖合同,同时对于已经支付的首付款或者购房款,他们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后,如果开发商作为卖方,在没有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前提下,就与买方签署了
商品房预售合同,那么这份合同很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向开发商提出
债权申报,要求其退还已经支付的首付款或者购房款。
《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