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
商品房预售合同产生了法定的
可撤销情况,即合同的订立双方或其关联方、利益相关者均有权在特定时间段之内,向
仲裁委员会或者具有司法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具体
法规规定,倘若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出现了诸如
虚假宣传、交易明显不公等行为,则合同的当事方有权利在一年以内,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或者具有相应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来请求撤销该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若上述撤销申请得以批准,则原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以
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
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