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如何撤销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具备协商撤销的可能性,并且当事人亦可通过诉讼或者仲裁途径行使撤销权。
关于诉讼或仲裁撤销的几种具体情况如下所述:首先,一方若在另一方在紧急困难时刻或者无判断力的状况下,诱导其签订了该份合同,那么此种情况便符合撤销条件;
其次,如果一方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另一方签订了合同,同样满足撤销条件;
再者,如果一方或者第三方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使得另一方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这种情况也属于撤销范围之内;
最后,如果是因为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同样可以申请撤销。
除上述列举之外,还有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形,均可作为撤销理由。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商品房预售定义是什么?
在房地产贸易领域,商品房预售又称为商品房预售、楼宇期货交易以及楼花买卖等诸多概念。
此类交易方式旨在使买房者提前支付定金或者预付账款,从而在不久的将来实现获得现房的愿望。
实际上,商品房预售可以看作是一种类似于期货的交易方式,所买卖的仅仅是针对某个特定房屋的期货合约。
相对于已经完工的房屋出售,这种交易方式已经成为了我们国家现行的商品房市场中最为主要的两大房屋销售模式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商品房预售属于一类附带期限的交易行为。
具体表现为,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时会以一个明确的期限作为依据,同时将该期限的到达视为商品房买卖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生效或失效的重要依据。
另外,商品房预售亦具备极强的国家干预性质。
鉴于预售商品房并不涉及房屋的实体交易,实际的房屋交接工作尚待完成,国家为此强化了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规范化监管力度。
我国相关法规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资格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并且强制要求在预售合同签定之后,必须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三、商品房预售无效合同有哪些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开发商在没有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了预售合同,那么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其次,如果预售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存在着非法的目的或者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这样的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再次,如果一方当事人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来签订合同,并且这种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到了国家的利益,那么这样的合同同样会被判定为无效;此外,如果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存在着恶意串通的现象,导致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那么这样的合同也会被认为是无效的;最后,如果合同的表面形式是合法的,但是其背后却隐藏着非法的目的,那么这样的合同同样会被判定为无效。我们需要认识到,当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时,其法律效果是从合同成立之初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将从合同中获取的财产予以返还,同时对于有过错的一方,还需要对另一方因为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过错,那么他们将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品房预售合同可协商撤销或通过诉讼或仲裁撤销。可撤销情况包括:欺诈、威胁、重大误解等。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形也可作为撤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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