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工未经批准擅
自离职后,未经授权带走原有企业的客户资源无疑严重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该等行为侵犯了原企业的商业机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之规定,如果原有的协议或法律条款明确指出该等客户信息为商业机密,则此规定必然对离职员工产生重大约束力。
即便客户数据库并非商业机密,但作为原单位的员工,保护和守卫这些信息也是其不可推卸的职责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以
盗窃、贿赂、
欺诈、
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
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
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
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