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是否可以带走公司客户资料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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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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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职后,公司客户资源不可带走,因这触犯法律,侵犯商业机密。如劳动合同明示客户名单为商业机密,您必须遵守。即使在一般理解中不被视为秘密,您也有义务严守保密。请尊重并履行相关协议约定。
离职后是否可以带走公司客户资料

一、离职后是否可以带走公司客户资料

在您完成离职手续之后,我们非常遗憾地告诉您,公司客户资源不能被带走。

因为这样做不仅违反法律法规,同时也是损害了原公司的商业机密利益。

在此,我们特别提醒您注意,如果在您与原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中有明确指出,客户名单属于商业机密的话,那么这条规定便对您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即便旁人认为这个细节并不构成实际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但作为一名尊敬的员工,您仍然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离职后是否还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离职之后,倘若该员工在职期间曾有过职务侵占之举,即便在其离职以后才被发现,依然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名。这是因为职务侵占罪的实质在于犯罪行为是借助职务便利作为前提条件而实施的,并不受制于个人的职位变动。

然而,对于那些在离职之后,通过滥用原有的职权或者地位而实施的新的侵占行径,却不再适用于职务侵占罪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在解除雇佣关系之后,贵司的客户资源是不容许各位员工私自带走的,此举严重违反了我国各项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构成对商业机密的侵犯。倘若贵司与各名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明确将客户列表列为商业机密范畴内的信息,那么各位员工就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便在常见的认知环境下该类信息并不被大多数人视作秘密,但是本着严谨的保密精神,全体员工都应该严格恪守诚实的保密职责。请各位尊重并坚守相关的合约条款,共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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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销售员离职后带走客户资源违法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竞业协议,按劳动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特殊约定,销售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是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员工离职带走客户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员工带走企业的客户名单以及技术资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关键在于对客户名单以及技术资料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判断其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还是其他知识产权。r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为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之所以受法律保护是由于商业秘密信息是权利人通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研究开发出来得以使用并能够增加权利人经济利益和增利人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如本案中,JD企业主张的客户资料,要构成商业秘密,需要满足上述要件,且其不能仅仅反映客户的联系方式、地址等简单信息,而要反映客户的交易习惯如订单数量、承受价格等等。r另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其中两种分别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负有保密义务者违反保密义务的规定对秘密信息进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有些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认为被告属于企业员工,负有保密义务,如果其对商业秘密信息没有进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则不构成侵权。但此点是存在逻辑错误的,即使是对商业秘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其也有可能存在不正当获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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