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
拖欠工程款项所产生的利息应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进行裁定和审理。
此项法规的详细内容如下:
首先,如果
当事人对于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所事先约定,那么将据此约定展开相应处理;
其次,若未对此有明文规定,则应按照同期同类
银行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
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
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