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品房购买过程中,若支
付定金的一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则其应有权将
定金款项视同为房屋价格或者向对方索还,反之则没有这种权利。此外,若双方在实践过程中出现无法
履行合同义务的状况,并且这一结果并非由任何一方负有全部责任,那么支付定金的一方可以请求退还其所支付的定金。值得注意的是,在收受定金的一方出于单方面原因未能成功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支付定金的一方可以请求返回双倍定金作为
赔偿。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
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