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若
购房者所购房产出现
逾期交付的情况,不能进行延期处理,因为这已经构成了
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如果开发商已被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付义务的,购房者虽然不能解除该合同,但是有权要求开发商予以相应的
经济补偿,以弥补其可能遭受的损失;然而,若经过连续三个月的催告之后,开发商仍然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并且也未能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来解释其延迟原因的话,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解除该合同,同时所有由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都将由开发商
全权负责。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