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取保候审期间,如经执行机关批准,被
取保候审者是可以暂时离开其居住地的。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员若无正当理由,则不可自行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区。
当人
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宣布对某案件
当事人进行取保候审时,对于负责执行此项任务的派出所来说,在他们正式批准被取保候审人员离开其居住的市、县之前,必须事先获得做出该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之明确同意。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