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进行扣除,且此项费用累计最高不能超出当年度销售额的千分之五。
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
法规,每家企业均需要依法缴纳各项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
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