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
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都必须事先示意并告知另一方
当事人:
劳动者预告
解约;用人单位在无过错情况下的解雇;以及用人单位基于经济原因而进行的
裁员行动。然而,若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无须冒然通知对方当事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友好协商后达成的解约协议;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单方面行使的解约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解雇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