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购置房产是否能够被认定为首次
购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若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已经归属至对方名下,并且完成了
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在离婚之后,
当事人再次购
买房产时便可被视为首次购房。
然而,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曾经作为
共同还款人参与过房产购买事宜,那么在离婚之后再次购买房产时,将会被判定为第二次购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