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的日常运营中,可能会要求员工签署多份
劳动合同。
如果这多份劳动合同中的每一份所包含的条款、规定以及条件都完全相同,那么这样的行为便属于合法的范畴。
其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应由双方共同签署,并分别持有一份作为自己的证明文件。
然而,如若在这几份合同当中出现任何一方所提出的条款、规定或者条件与另一方有所不同的情况时,那么其中一份合同有可能就无法代表
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愿,而可能是为了规避相关的法定义务或责任而采取的手段。
在此种情况下,协议中的相关约定便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也就属于无效的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