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若雇主因员工无法胜任工作之故而宣布结束其劳资关系并与其
解除合同,那么这将涉及到如何计算和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雇主应向员工支付相对应工作年限的相应月数的
工资作为
补偿金。具体而言,即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一个
月工资。
此外,雇主在作出此决定之前未提前向员工发出书面告知书的话,还需额外支付另一个月的工资以作为替
代通知金的费用。
然而,若雇主以员工无法胜任现有
岗位工资为理由解聘员工,其必须首先为员工安排新的合适职位或者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技能和知识培训。当经过这些步骤之后,如果员工依然未能达到工作要求,雇主才能考虑启动解除合同程序。然而,若雇主未经上述步骤就直接宣告解除双方
劳务关系,那就是
违法解除了,对此,员工有权要求雇主支付双倍的
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是按照前文提到的方法类推,即每服务满一年获得两个月工资的
赔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