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未及时缴纳税款而被征
收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的情形,仍有
救济途径可循,即通过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结果来对抗税务机关的
处罚。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88条)之规定,当纳税人未能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提出
行政复议要求或提交至人
民法院进行
诉讼,亦或拒绝遵守罚款决定时,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行使其权力,依法采取本法第40条所指明的
强制执行措施,以维护自身权益;
如若该项权利无法得到有效合理的实现,税务机关还有权寻求人民法院提供帮助,请求
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诚然,税收法律实践中的许多细节可能需要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加以调整和补充,但上述原则性规定应当被视为保护纳税人权益的重要保障。
《税收征管法》
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
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
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
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