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经初次公开拍卖未能成交之后,可将其价格下调20%以进行第二轮拍卖。若再次遇到无人竞购的情况,则可将拍卖标的物的保留价做为损失,用以抵偿
申请执行人或其他
债权人。如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反对,法院有权在拍卖未果后的六十日之内再次下调价格20%展开第三次拍卖活动。若经过第三次拍卖仍无法成交,则可将保留价作为损失,用以抵偿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若申请执行人仍然表示反对,人
民法院应当在第三次拍卖结束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发布变卖公告。
《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限定》第八条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能够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出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