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大家所知,银行承兑
汇票在法律层面上是存在潜在风险的。举个例子来说,当承兑人蓄意伪造、
变造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这些被伪造、变造的票据,甚至冒用他人名义承兑汇票,以及在汇票、
本票的出票过程中进行了不实记载,从而骗取了他人财产时,这无疑会给银行带来相应的
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票据
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
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
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
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
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