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地更换以及补充
身份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和办理流程如下:
首先,本人需抵达其居住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服务中心进行申报,并需详细填写相关表格《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同时根据标准缴纳相关证件工本费用。具体而言,对于需要替换的证件版本,申请人需现场出示并交验原始居民身份证;而对于需要补充的证件版本,则只需提交居民户口簿或
居住证便可进行申请。
其次,异地受理点对居民身份证更换或补充的申请进行受理之后,会及时将这些申请以及相关信息传送至申请人
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而
户籍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也将在收到该信息后,立即着手审核签发工作。
随后,居住地公安机构接收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之后,将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制作并核验相关证件的发放工作。申请人在收到领证回执之后,方可到受理点领取重新制作的证件。若为更换证件,领取新证之时须上缴原来的旧证。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异地受理过程并不增加制发证所需的周期且不会收取额外费用。相关规定明确指出,根据居民身份证法之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在公民提出申请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其发放居民身份证,同时,如果具备条件的话,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缩短制发证周期。
此外,无论在本地还是异地,所有申请人只需按照证件工本费的标准进行缴费,无其他额外费用产生。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
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