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具备充分的自然人
行为能力,既能独自做出各种
法律行为,并且精神状态正常的成年人士。
2. 年龄必须达到三十五周岁及以上。然而,若
收养儿童为孤儿或残障儿童则无需受到该规定的约束;同时,若
收养人为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情况下同样不受该规定的限制。此外,没有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的年龄差距应至少为四十周岁;对于
领养成年人的情况,此项限制不适用。
3. 不仅要有无生育的情况,还需要证明领养者拥有
抚养和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例如,拥有稳定的职业或是可靠的经济收入,足以承担起被
领养孩子的日常生活开支以及相关的经济费用等等。但是,若领养的是成人,需剔除这一点。
4. 必须保持身心健康,并且不得患有任何传染性的病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