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户主分别携带各自的有效
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来自
户口所在地区村(居)委会盖章确认的证明文件;
2. 一起前往户口所在地的所属区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处,提出并填写书面申请,请求将户口簿进行合并操作(需要明确说明具体原因,例如原户主因年事已高,无法完成户口登记事项,或者户内无其它成年人等情况),按照工作人员的详尽指引,完备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
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
结婚、
离婚、
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