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开发商未能得到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导致合同归于无效,此时可以依法解除;其次,当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房,经过催告且在合理期限内仍旧未能
履行义务时,可以通过
法律手段要求
解除合同;再者,如果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比例超过了绝对值的3%,也可以视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之一;此外,当房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对人们正常生活造成重大困扰和不便,严重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时,也可以请求予以解除合同;最后,当开发商私自将房屋进行
抵押或者存在
一房二卖等
违法行为时,同样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在决定解除合同时,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妥善保存相关
证据材料。同时,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可能需要通过协商、仲裁或者
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值得注意的是,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无期限限制,通常情况下,在收到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未行使该权利,则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因此,在提出解除合同的诉求时,必须明确解除的具体原因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