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之规定,企业对于怀孕期内的员工实施解雇行为当属非法
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该名孕妇有权利主张要求恢复原有的
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尚未完成的合同;倘若孕妇选择接受
赔偿,也有权向雇主提出要求,以应得的薪酬作为依据。
就生育津贴方面而言,如若孕妇已加入到
生育保险行列,生育津贴将依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全体员工的月均
工资水平,由生育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然而,若因雇主的非法解雇行为导致孕妇无法享受到生育保险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则雇主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参照生育保险待遇所涵盖的标准,对孕妇进行赔偿。
关于赔偿事宜,孕妇可申请相应的
赔偿金,其数额相当于
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
而经济补偿则是按照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给该劳动者。
总之,倘若雇主决定辞退处于孕期的女职员,必须承负举足轻重的法律责任以及支付高额赔偿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