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之下,对于此类犬只攻击人类事件的责任归属认定需要参考诸多客观因素加以综合衡量。
通常情形下,倘若犬主未能完全履行对其所饲养之宠物狗的监管责任,譬如未为该犬佩戴牵引绳索或者口嚼用具等等,从而引发了犬只伤人事件,那么犬主在此类事故中应当承担主要乃至全责。
然而,若涉案犬只遭受到了受害
当事人的无理
挑衅或是其行为明显存在过失劣迹,以致于被犬只伤及人身,则无形中可酌情减轻犬主的
民事赔偿责任。
再者,若此次犬只攻击事件发生时,涉事犬只正处于被主人遗弃或者逃离家庭生活范围之时,且原先的主人未能提供事实
证据以充分表明其已经竭尽全力履行了对这只犬只的监管责任,那么假如该犬只对他人造成伤害,原先的主人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最后,关于公共场所内发生的犬只攻击人身事件,如物业管理公司未能足够尽职尽责地履行其对于该区域内
公共安全的保障义务,亦有可能需要就此项责任承担相应的
补充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对于此类犬只攻击人身事件的具体责任归属应当如何判定,必须依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析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