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屋异议登记之后,通常情况下是无法办理
过户手续的。
之所以设定这样的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短暂地约束登记簿上所载明的所有者权力,从而有效保护潜在的真实权益拥有着的合法利益。
在异议登记程序执行完毕之后,如果登记簿记事人没有得到该项权力的所有者的明确批准就试图申请办理与房屋事宜有关的任何登记手续,那么相关的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必须要适度延迟处理此类请求。
然而一旦异议登记程序失去效力,那么登记簿上记录的权力持有者将有权利继续办理
房屋过户的相关事务。
值得注意的是,异议登记的
有效期仅为十五天,也就是说,在这十五天之内尚未启动
司法诉讼的话,就意味着异议登记已经失效。
因此,如果您对某套房屋的所有权存在争议并已经依法办理了异议登记,请务必抓紧时间启动
法律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因为异议登记失效而导致对方成功完成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