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意向金”这一概念涉及到的并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问题,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性以及能否得以退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客观地分析与判定。
若
当事人在
签订合同时已经就意向金的属性明确约定为“
定金”,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关于定金的规定条件的话,那么在该情形下属给
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正常履行
债务或者履行债务的行为未能达到约定标准,从而使得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时,其将失去要求对方返还定金的权利。
然而,如果在合同中并没有对意向金的属性作出明确的约定,仅作为
购房意愿的初步表达,并且双方在后续的购房过程中未能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亦或是因为开发商未能获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等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法签署生效的话,在此种情况下,意向金理应得到全部返还。
因此,我们建议首先查看当事人在过去所签订的所有相关协议或合同,以确保了解意向金的真正属性及其使用目的,进而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能够对该笔款项进行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