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劳动仲裁裁决时间准则一般以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仲裁申请之日算起,共计四十五个自然日为期限来确定审理终结。
对于涉及案件冲突较为复杂且需延后处理的情况,可由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负责人进行审批,经该会议员批准后,便可进行相应的延期并向当事各方发送书面通知,但是总的延期时长绝不允许超过十五天。
换言之,在一般环境下,劳动仲裁的结案时效应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最长不可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然而却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是,如存在某些特定
证据需求进行鉴定或其他特殊情形,时间或将面临进一步延展。
再者,在此项
仲裁程序之中,双方
当事人完全具备通过和解或者调解来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如果能够就此达成和解共识,
仲裁申请书即可被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