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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挪用资金欠债其他股东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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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起诉其他股东是否合法?
股东起诉其他股东是合法的。如果股东认为公司其他的股东不履行出资信息有误或者是管理方面义务,对于股东来说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来进行起诉的。但是这样的一种起诉是需要按照法定流程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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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权转让设定了若干限制条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关于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欲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时,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其他合法途径进行。
其次,关于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则存在差异。
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股东需采用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进行转让,且在转让完成之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住所等信息载入股东名册。
而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只需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再者,关于发起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向公司报告他们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并且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同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进行转让。
此外,上述人员在离职后的半年时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有权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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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如何界定其范围
[律师回复] 解析:
所谓“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亦被称为“局部刑事责任能力”,是一种介乎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无刑事责任能力之间的中间状态。
这是指行为人因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过程中,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相对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言有所降低的情形。
例如,年龄在14岁至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以及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便属于限定性刑事责任能力者;
此外,在生理层面上,那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既聋且哑的人士或是盲人,同样可以归类为限定性刑事责任能力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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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购买其他股东股份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如何购买其他股东股份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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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国有企业收购股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实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拍卖、招标投标、协议转让等法定形式进行;
同时,还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规范合法。
在选择和确定产权转让方式时,必须明确产权归属,保障各项权益具有明晰的所有权关系,对于权属关系尚不明晰或存在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是严禁进行转让的。
此外,任何民事主体在开展各类民事活动过程中,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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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要求隐名股东参加股东会吗
在我国其他股东不可以要求这类隐名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这类隐名股东可以派代表参加这类股东大会。我国的公司的股东大会成立时,应积极的保护相应股东的权利,按照我国的公司法律进行办理,确保这类公司的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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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挪用奖金如何追究领导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若贵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动公款,且领导者对此知情并藉此教唆下属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况之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刑罚,视为该罪行的共同犯罪者;
然而,倘若公司职员挪用公款而领导者并无察觉,那么这就属于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失责,单位领导不必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能需要负担一定程度的行政责任。
当面临公司员工挪用公款的事件时,可依据其挪用款项的数目大小、占用时间的长度、挪用公款之意图以及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等多方面因素加以全面分析评估,若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须及时将案件上报给当地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反之,若不满足构成犯罪的条件,贵司可以在内部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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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侵害其他股东利益如何处理?
股东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处理方式是:其他的股东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损害赔偿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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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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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股份需要其他股东同意么?
卖股份是否需要其他股东同意看情况,如果是内部转让,则不需要,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即可。而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卖给公司之外的人,则应当由股东会讨论并且经过半数以上股东表决同意。股东表决人数不符合要求的,股权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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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上班期间自己不小心碰到东西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工作场合中的跌落伤害事件未必均构成工伤,以下具体情况分别解释:
首先是指员工在上班途中自行摔跤而引发的意外,此类情况并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其次,如果员工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从而造成的摔伤,并且在事故中该员工需承担主要或者全责,那么这种情形也无法被认为是工伤;
最后,当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冲击导致摔伤,但并不是该员工需要承担的主要责任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类情况应该被定义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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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有什么限制
[律师回复] 解析:
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本公司股份收购行为。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则属例外:
(1)为了缩小公司注册资本规模;
(2)为实现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企业合并;
(3)将股份投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机制;
(4)当股东对股东大会针对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不同意见时,也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将股份用于兑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以及(6)在上市公司持续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方面有必要。
关于公司按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决策,须经过股东大会通过才能生效;
而对于按前述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情形需要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决定,则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权限,由董事会进行审议作出决议。
在公司遵照本规则条款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之后,若涉及到第(1)项情节,需自收购日期开始算起十日内完成注销手续;
如属于第(2)项、第(4)项情节,则应在六个月之内完成转让或注销工作;
至于第(3)项、第(5)项、第(6)项情节,公司累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且必须在三年内完成转让或注销事宜。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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