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取
住房公积金是需要满足特定条件之后在
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需要携带满足条件的证明材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
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四)
退休的,提供
退休证明;(五)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
劳动关系证明;(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
就业证明;(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八)
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
迁移证明;(九)偿还
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十)支付房租的,提供
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
租赁合同;(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
宣告死亡的,职工的
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